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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必背重点:抢劫罪相关问题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0-31 20:11:01  |  关键词: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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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学》必背重点:抢劫罪相关问题”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40.抢劫罪相关问题(2020年、2019年、2015年法学案例分析题、2014年非法学案例分析题、2012年非法学案例分析题涉及)

1、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2017年新增)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另外,抢劫罪规定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之外,其余七种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2、转化型抢劫的成立条件(2007年简答题)

转化型抢劫,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特征: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任何一种犯罪行为。

(2)主观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①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

②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的抓捕、扭送;

③毁灭罪证,是指毁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

(3)必须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否则分别定罪。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3、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1)“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2)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3)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转化抢劫的规定定罪处罚。

4、抢劫罪法定的提高法定刑的8种情节的含义(2008年非法学法条分析题)

(1)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三次以上或者抢劫数额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的行为。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指因抢劫行为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冒充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人民警察进行抢劫的行为。

(7)持枪抢劫: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真枪进行抢劫的行为。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其他军用物质或者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的行为。

5、抢劫罪与相关犯罪(2017年新增)

(1)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抢劫特定财物包括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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