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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婚姻、家庭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少数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强迫劳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这三个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其他犯罪都是由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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