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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洗钱罪相关问题(2022变化)
(一)概念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 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3)犯罪主体: 个人和单位。包括上游犯罪人本人。
(4)主观方面: 故意。要求明知。
(三)认定
七种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
(1)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所有犯罪。
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这不仅包括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具体罪名,还包括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例如,绑架罪、抢劫罪等。因此,虽然刑法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3)恐怖活动犯罪,原理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相同。
(4)走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全部走私犯罪。
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
(5)贪污贿赂犯罪。
第一,职务侵占罪不是本罪上游犯罪。
第二,挪用公款罪中,所挪用的公款本身不是本罪上游犯罪“所得”,因为挪用公款只是暂时使用公款,而不要求将公款据为己有。
第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是本罪上游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所规定的犯罪。
如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金融诈骗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所规定的犯罪。
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想象竞合关系,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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