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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7年新增)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①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其他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罪以外的货物物品,③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行为;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此外,下列行为也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③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④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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