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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减刑相关问题(2018年法学、非法学简答题)
1、减刑的概念和条件(2018年法学、非法学简答题)
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3)限度条件:①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②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③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的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缓刑执行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④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15年(不包含死缓的2年)。
2、减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及“重大立功表现”的认定(2018年修改)
(1)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①认罪悔罪;②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④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立功表现:①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②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⑤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3)重大立功表现:①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②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④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⑥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⑦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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