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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必背重点: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0-28 23:19:19  |  关键词: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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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学》必背重点: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22.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即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实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没有自动投案,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应认定为自首: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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