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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
1、附加适用:
(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须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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