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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假想的防卫”、“防卫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只能是通过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而不能通过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因此,“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所谓重大损害,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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