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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刑法上的认识错误(2013年非法学辨析题、2017年法学论述题)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017年法学论述题)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表现为三种情况:
(1)假想非罪。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2)假想犯罪。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但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这种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误认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
(或者危害性意识),因此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量刑。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对事实认识错误,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则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分为: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客体错误阻却行为人对错误的事实承担故意的罪责。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4)行为偏差。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这是一种客观行为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对行为偏差一般也采取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①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认为没有造成该结果;②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认为造成了该结果;③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三种情形的错误对罪责的认定均不发生影响。
(6)其他情形:①因为误认了对象或误用了方法而造成损害后果,如医生打错针致人死亡;②误认了事实,而误认为自己行为的性质是正当、合法的(行为性质错误),如假想防卫。这两种情形属于广义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因为不存在犯罪故意,所以不成立故意犯罪,仅存在有无过失犯罪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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