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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害结果的分类(2014年法学简答题)
危害结果有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1、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
(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例如,甲诈骗乙1万元,乙因而含恨死亡,1万元的损失是诈骗罪犯罪构成的结果,死亡却不是。
(2)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作的分类。如上例,乙的财产损失是诈骗行为的直接结果;而乙自杀身亡则是诈骗行为的间接结果。
2、狭义的危害结果,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包括:
(1)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死亡结果,故意伤害罪加重的结果之死亡结果。
(2)物质性的、有形的、可观测的结果和非物质性的、无形的、难以具体观测的结果,前者如造成人员的伤亡或造成若干万元的损失等,后者如公民的人格、名誉的损害、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等。
(3)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作的分类。前者如故意杀人罪的死亡结果。后者如破坏交通设施罪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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