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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登记离婚的概念、条件和程序(2021年增修)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因登记离婚是依行政程序终止婚姻关系,故又称为行政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即使当事人协议离婚,也不能以登记离婚的方式解除。
(2)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当事人作出真实有效的离婚意思表示的保证。
(3)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登记离婚同样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这些善后事项双方当事人只有全部达成一致意见,才能适用登记离婚。
2.登记离婚的程序
登记离婚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审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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