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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问题(2021年修改)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依诉讼程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的权利。
1、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2021年修改)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若为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其中,客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主观要件要求在债务人实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2、如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收购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2021年修改)
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中行使,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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