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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问题(2021年增修、2009年法条分析题)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2021年修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第三人(相对人)享有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2、如何认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致使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2021年增修)
(1)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3)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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