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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抵押权相关问题(2021年增修)
1、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2021年增修、2005年简答题)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特征表现在: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
(4)最后,抵押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之外,还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但是,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此种情况下不得追及。
2、抵押权的设立时间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产生对抗效力。
3、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和效力范围(2021年增修)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原抵押财产,而且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和代位物。
孳息的处理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可以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时,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5、一个物上存在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时的受偿顺序(2021年修改)
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同一抵押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则其受偿顺序是:(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6、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处理规则(2021年修改)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7、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处理规则(2021年修改)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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