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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2021年增修)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权、共有权与管理权。
(1)专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即“物理上的独立性”,从而能够明确区分;②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功能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③是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业主在行使专有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2)共有权即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如楼梯、电梯、屋顶、地下室等,还包括建筑物的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如物业服务用房、配电室、排水设备、消防设备、燃气管线、电缆、光缆等。
(3)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管理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成员所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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