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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善意取得制度(2021年增修,2007年简答题)
1、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善意取得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2、受让人“善意”的认定
受让人受让动或不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为构成一般过失;假设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3、“合理的价格”的认定
“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4、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2)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
(3)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完成交付。此处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
5、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3)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是否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4)已经办理了登记。
6、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参照善意取得所有权的规定。
7、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2)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或者返还不当得利。
(3)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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