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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添附的具体类型及效力(2021年增修)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1、添附的类型
(1)附合:指不同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结合的二物能够从外观上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
(2)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3)加工: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
2、添附后所有权的归属
(1)根据《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2)一般认为,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如建材附合于房屋的,由不动产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3)加工后其所有权确定规则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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