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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物权的保护方法(2015年法学论述题、2021年增修)
(1)确认物权。当物权归属不明或对物权是否存在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物权。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
(2)返还原物。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所有人或有占有权能的他物权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的请求,在特定情况下会受到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等特别制度的限制。
(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他人的行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是指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影响物权的圆满状态,危险是指尚未实际发生但有可能出现的妨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不仅可以由直接占有物的所有人提出,直接占有物的用益物权人也可以提出。
(4)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毁损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如果难以修复,权利人可以要求重作或者更换。一般认为,修理、重作、更换适用于动产。对于不动产,可以其他方式恢复原状,以恢复物的原有状态。如对被污染的土地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予以修复。
(5)损害赔偿。当物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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