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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30天必背重点: 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0-08 17:30:37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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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学》30天必背重点: 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常见情形”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14、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常见情形

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2004年非法学简答题、2005年非法学法条分析题、2017年非法学简答)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其构成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如果代理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有代理权,当然不发生表见代理。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判断有无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这是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最终标准。

2、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

(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为有权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明确代理权限,或未将指明的代理权限有效告知相对人,致使相对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的越权代理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行为。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如果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使相对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与原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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