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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30天必背重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0-06 14:41:36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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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增修)

1、概念和特征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当事人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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