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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30天必背重点:监护制度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10-06 14:32:45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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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学》30天必背重点:监护制度”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监护制度(2018年增修、2018年法学案例分析题涉及、2020年简答题)

1、被监护的对象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

2、监护都有哪些类型?(2018年增修)

根据监护权的发生依据,可以将监护划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与意定监护等不同的类型。

(1)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法定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对不能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成年人的监护。

(2)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或者都要求担任监护人,或者都不愿意当监护人,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3)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4)协议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而形成的监护。

(5)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的职责。

3、监护人的设定(2018年增修)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对监护的争议: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4、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2018年增修)

(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指定监护的情形,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5、监护人的监护职责(2021年增修)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5)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6、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况(2018年增修)

(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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