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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2021年新增)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自甘风险、自助等。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受害人过错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过错和受害人故意时的侵权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5)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原因,是指损害完全是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我国《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自甘风险。
我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7)自助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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