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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革命根据地劳动立法
工农民主政权 | 中共六大“十大纲领”: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劳动立法原则 |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 (1)废除包公制和工头、招工头 | ||
(2)禁止私人开始失业劳动介绍所,开设苏维埃政府劳动介绍所 | |||
(3)工会享有宣布及领导罢工,有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和成立特别机构监督私人企业的生产等权利 | |||
(4)雇主对于工会机关的活动不得有任何阻碍,并负有支付工资总额3%的工会办事经费和文化教育经费的义务 | |||
(5)实行 8 小时工作制和工人的各种法定休假制度 | |||
(6)工人享有各种法定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 |||
抗日民主政权 | (1)工人具有自由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调解劳资纠纷,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和向政府提出要求 | ||
(2)10 小时工作制(陕甘宁边区为 8 小时),雇主安排加班应征得工人同意,并支付加班工资 | |||
(3)按照各地的具体经济条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 | |||
(4)实行安全生产防护 | |||
人民民主政权 |
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中华总工会章程 | (1)确定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 | |
(2)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 | |||
(3)确立劳动契约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 |||
(4)决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 | |||
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指导方针 |
例1:下列关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劳动立法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有(2017多63)(2017法多30)
A.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B.实行安全生产防护
C.雇主可以自行开除工人 D.雇主安排加班应征得工人同意
六、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
工农民主政权 | 中华苏维埃婚姻法 | (1)婚姻自由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 |
(2)法定婚龄:男 20,女 18;禁止三代以内的血亲通婚;禁止患传染病、神经病及疯瘫者结婚;男女结婚须到苏维埃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 | ||
(3)离婚自由原则: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或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规定离婚后孩子和财产的处理办法;私生子子女得享受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的,须得其夫同意;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2年、通信困难地区经 4 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以请求登记离婚 | ||
(4)着重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是工农民主政权婚姻立法的核心内容 | ||
抗日民主政权 | (1)婚姻法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儿童 | |
(2)法定婚龄:男 20,女 18 | ||
(3)增加“订婚”“解除婚约”专章,订婚并非结婚必经程序,订婚不得索取钱财,婚约不得强制履行,双方或任一方都可在订婚后解除婚约 | ||
(4)离婚条件:重婚、感情不合无法继续同居、通奸、虐待、遗弃、图谋陷害、不能人道、恶疾、生死不明过一年 | ||
(5)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 | ||
人民民主政权 | (1)注重政治条件,夫妻一方是恶霸、地主、富农或有反革命活动者,他方可据此为理由提出离婚 | |
(2)干部离婚原则:坚持以“夫妻感情意志根本不合”为标准 | ||
(3)凡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制造离婚条件的,原则上不准离婚 | ||
(4)对不得不离,经调解无效者,应准予离婚,在财产处理上照顾对方 |
例1:关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婚姻立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2019单32)
A.实行一夫一妻制 B.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原则
C.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D.明确了登记结婚以订婚为必要程序
总结一:中国近代司法机关变迁
清末 | 四级三审制 | 初等审判庭;地方审判庭;高等审判庭;大理院 | |||
北洋 政府 | 四级三审制 | 县知事兼理司法;地方审判庭;高等审判庭;大理院+平政院 | |||
1915 年废除初等审判庭,行三级三审制 | |||||
南京政府 | 起初实行四级三审制 | ||||
1932 年《法院组织法》效法德、法,行三级三审制 | |||||
司法院:院长经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议决后,统一行使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之权 | |||||
革命根据地 | 工农民主 | 四级两审制 | 临时最高法庭;省、县、区裁判部+劳动感化院 | ||
抗日民主 | 三级两审制 → 三级三审制 | ||||
人民民主 | 三级两审制 → 三级三审制 | 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 | |||
人民法庭可判决当众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权、有期及无 期监禁,死刑须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方可执行 |
例1: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2016单44)(2006单43)
A.三级三审制 B.四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四级二审制
例2: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普通法院实行的司法审级是(2013单44)
A.三级两审制 B.三级三审制 C.四级两审制 D.四级三审制
例3: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系统实行的司法审级制度是(2010单42)
A.四级二审制 B.四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三级三审制
总结二:中国历代刑罚制度变迁
夏商 | 旧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
秦 | 死刑;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财产刑(赀、赎买);耻辱刑(髡、耐、完) |
汉 | 文帝:墨改髡钳城旦舂;劓改笞三百;斩左趾改笞五百;斩右趾改弃市;宫、死不变 |
景帝:第一次笞三百改笞二百,笞五百改笞三百;第二次笞二百改笞一百,笞三百改笞二百;箠令 | |
女徒顾山:赎刑 |
北魏 | 五刑:死;流;徒;鞭;杖 |
北周 | 五刑:杖;鞭;徒;流;死 |
隋 | 新五刑:死;流;徒;杖;笞 |
唐 | 太宗:创设加役流 |
宋 | 创设折杖法、刺配;凌迟法定刑 |
明 | 创设廷杖;充军 |
清 | 创设发遣 |
清末 | 《大清现行刑律》: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删除凌迟等 |
刑罚和缘坐 | |
《大清新刑律》:主刑死刑(绞),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褫夺公权,没收财产 | |
革命根据地 | 人民民主政权:创设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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