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专注考研辅导
因为专注,所以出色

0371-60904200 全国咨询热线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考研备考 > 正文
考研备考

《法制史》第十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2)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27 15:32:40  |  关键词: 《法制史》

  •  
  •  
  •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史》第十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2)”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六、南京国民政府民事立法

中华民国民法

背景

总则编于1929年公布,债及物权两编于同年11月公布,亲属和继承于1930年公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体例

采德国民法典体例结构

内容

(1)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2)具体制度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

(3)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4)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5)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法色彩,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传统习惯,维护夫妻间不平等和家长制

商事立法

背景

立法院成立商法起草委员会,在清末及北京政府商事立法基础上,进一步采

纳西方资本主义商法原则

内容

银行法:《中央银行条例》、《中国银行条例》、《交通银行条例》、《银行法》、《储蓄银行法》等;交易所法:《交易所法》;票据法:《票据法》;公司法:《公司法》;海商法:《海商法》;保险法:《保险法》;破产法:《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破产法》、《破产法施行法》,破产宣告采声请主义原则

例1:下列关于《大清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编纂体例的表述,正确的是(2014单44)

A.《大清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均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

B.《大清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均采用民商分立的体例

C.《大清民律草案》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中华民国民法》采用民商分立的体例

D.《大清民律草案》采用民商分立的体例,《中华民国民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

例2: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民法典的政权是(2010单34)

A.晚清政府        B.南京临时政府  

C.北洋政府        D.南京国民政府

例3:《中华民国民法》最终完成并颁布的时间是(2008单36)

A.1928年   B.1929年   C.1930年   D.1935年

例4:下列关于《中华民国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2007多63)

A.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B.它采取民商分立的编纂体例

C.它是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

D.它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保留了较多的传统色彩

七、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

四级三审制 → 三级三审制(1932 年《法院组织法》)

司法院

司法行政部:司法行政事务

最高法院:最高审判权

行政法院:行政诉讼

官吏惩戒委员会:文官和法官的惩戒事宜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行使解释法令变更判例之权

1.最高法院

2.高等法院:“内乱”“外患”“妨害国交”等罪第一审案件

3.地方法院

特种刑事法庭

根据《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

诉讼审判制度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

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

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

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

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

1.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总之,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部分法律原则、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引入中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吸收、发展,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律体系,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顶峰。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参考答案】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其主要特点是:

(1)该法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2)在具体制度上,该法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

(3)该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

(4)该法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5)该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封建色彩。该法前三编引进了徳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

 

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阶段。

【参考答案】

(1)第一阶段(1927—1936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形成时期。国民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确立“法统”。这一时期的立法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建立起以基本法典为核心的“六法”体系,形成了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二,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等。

(2)第二阶段(1937—1945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发展时期。这一阶段的立法以制定颁布单行法规和法令为主,表现出抗日战争时期特殊条件下立法活动的两面性:一方面国民政府公开颁布了若干关于开展抗日斗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另一方面又秘密发布了一些旨在“防共、限共、溶共”的法令。

(3)第三阶段(1946—1949年),是国民党政权“法统”的完善和崩溃时期。国民党力图用法律手段推行其内战时期的基本政策,除《中华民国宪法》外,还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和特别法规。

 

7.简述《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3)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4)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5)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9.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参考答案】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国民政府中行使刑事侦查权的机构很多。特别是检察官,权力很大,几乎可以动用一切的人力物力,侦查或处分任何人或事。

(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心证”来自由判断和取舍。

(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对于所谓“妨害公共秩序”的案件,即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在“反革命案件”的上诉过程中,可由国民党地方最高党部派出的国民党员所组成的陪审团陪审评议。

(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在诉讼制度方面不断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不仅使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而且实际上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操纵之下。

(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在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


专业课.jpg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史》第十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2)”,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邮箱:zzqihangpx@163.com 电话:0371-60903400
天任考研微信群

扫码加入2026考研群
获取考研咨询一对一服务


热报课程

报考信息


备考指南


报名咨询电话:0371-60904200
Copyright©2006-2020  郑州市天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豫ICP备2024092498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电话:0371-6090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