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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权能分治 | 是指将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 |
政权简称“权”,分为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提案、起草和公布)和复决权(投票、修改和废除) | |
治权简称“能”,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 | |
权能分治要求在人民掌握“政权”的前提下,把“治权”完全交给政府去行使 | |
五权宪法 | 是在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形成“五权分立” |
这种以“五权分立”为基础内容的宪法就叫“五权宪法” | |
根据五权宪法设立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五院,就叫“五院制” | |
孙中山认为,只有用“五权宪法”所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 | |
建国 三时期 | 军政时期 |
训政时期 | |
宪政时期 |
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 | 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 制度的基本框架 | |
1.宪法 | 1928 年《训政纲领》;1931 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 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1946 年《中华民国宪法》 | |
2.民法 | 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商法主要有《公 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四部构成 | |
3.刑法 | 1928 年《中华民国刑法》,1935 年修改;再如《暂行反革命治罪法》、《限制异党活动办法》、《危害民间紧急治罪法》、《惩治盗匪条例》、《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等 | |
4.民事诉讼法 | 1931 年《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5 年修改 | |
5.刑事诉讼法 | 1928 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35 年修改;再如《修正危害民间紧急治罪犯》、《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办法》等 | |
6.行政法 | 包括官制官规、考试法和内政法规等 | |
相关法规 | 如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 | |
判例 | 如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 |
解释例 |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 | |
废除六法全书 | 中共中央于 1949 年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 |
宣布废除国民党颁布的全部法律制度,即废除国民党政府法统和《六法全书》 |
例1:南京国民政府的成文法主要由六部法律及其相关单行法律构成,人们习惯将这一法律称为六法体系,下列关于六法体系的表述,正确的是(2016多63)
A.六法体系的构建实现了中国法律形式的近代化
B.《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构建完成
C.六法体系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编纂方式
D.六法体系是仿照大陆体系国家构建的以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二、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立法
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 | 背景 | 于 1928 年通过 |
内容 | (1)确立训政时期国民党“一党治国,以党训政”的施政方针 | |
(2)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政权 | ||
(3)国民政府从属于国民党中央机关 | ||
(4)国民党与人民的关系体现了“训政保姆论” |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背景 | 于 1931 年“国民会议”制定,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 |
内容 | (1)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 |
(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 ||
(3)罗列了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但又多加限制 | ||
(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
三、南京国民政府宪政立法
五五 宪草 | 1936 年 5 月 5 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 |
中华民国宪法 | 背景 | 1946 年 12 月 25 日通过,1947 年 1 月 1 日公布。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基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 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
内容 | (1)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 | |
(2)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 | ||
(3)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 | ||
(4)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 | ||
(5)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 | ||
影响 | 积极:标志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正式开始,同时又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赋予司法院以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司法院设立大法官会议 负责该项权力行使 | |
消极:这部宪法是在没有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情况下制定的,因 此在代表的广泛性和合法性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
四、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主要特点
主要特点 | 1.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 |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效力也往往高于普通法 | |
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 | |
4.不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
五、南京国民政府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 | 背景 | 1928 年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1935 年修订第二部中华民国“新刑法” |
内容 | (1)1935 新刑法改 1928 中华民国刑法,由“客观主义”改为“侧重于主观主义”,由“报应主义”改为“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 | |
(2)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注重采纳与传统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 ||
(3)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空间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 | ||
(4)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 ||
刑事 特别法 | 效力高于刑法典,主要针对共产党和民主进步人士 | |
如《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共产党问题处置办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
例1: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内容与特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2015单41
A.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重主义”
B.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
C.继受了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
D.对侵害直系尊亲属的犯罪行为采取加重处罚原则
例2:采用社会防卫主义理论,增设“保安处分”为专门一章的刑法典是(2011法单20)
A.大清新刑律 B.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
C.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D.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例3: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2019多50)
A.分总则和分则两编 B.确定罪刑法定原则
C.增设“保安处分” D.侵害直系尊亲属犯罪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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