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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八章 基本权利义务(6)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26 16:05:21  |  关键词: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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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0年4月,王某报考某市人事局公务员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王某按照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但在体检中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后某市人事局依据《××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王某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市人事局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什么权利?

(2)对于该人事局的行为,王某可以通过何种方式纠正?

解析;

(1)该市人事局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平等权、劳动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对公民给予区别对待,当然也不能因为疾病而被区别对待。该市人事局因为王某患病而不予录取,侵犯了王某的平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本题中,该市人事局不录取王某,使王某丧失了参与劳动的机会,侵犯了王某的劳动权。

(2)王某可以向省级人事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该问题,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王某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市人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0.2019年11月22日,西虹市公安局富豪分局跨省将王某刑事拘留。王某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某在公务员招生考试中作弊,王某称马某父母均为政府官员,在考试中帮助马某作弊。后马某母亲所在单位要求富豪分局将王某刑事拘留进行依法审查。审查结果是富豪分局在办理王某案件中存在过错,属于错案。后来富豪分局对王某解除刑事拘留。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分局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什么权利?

(2)对于富豪分局的行为,可以通过何种方式纠正?

解析:

(1)王某的检举权、人身自由被侵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王某对于马某公务员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进行检举,是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富豪分局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检举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富豪分局以不正当理由非法将王某刑事拘留,侵犯了王某的人身自由。

(2)对于分局的违法行为,王某可以向其上级行政部门也就是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王某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分局进行国家赔偿。

 

五、论述题

1.论述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解析:

基本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构成了直接的约束,是为宪法规范所承认和保障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是无限制的,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或者源于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或者因为公共利益的保护。宪法作为一国法律秩序的基石,必然要对权利冲突或者公共利益保护进行相应的安排,对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相应的规制。

基本权利限制的形式有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和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一方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缩,公民基本权利被法律所限定;另一方面,又具有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作用,唯有立法机关的法律才可以限缩基本权利,防止公民基本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非法限制。

对基本权利进行一般性的限制,除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外,还要受到以下原则的进一步约束,此即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1)明确性原则。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所做的限制,必须内容明确,可以成为公民行动的合理预期。如果法律条文过于宽泛、笼统和模糊,在接受宪法审查的时候,此类法律往往会被宣告为违宪而无效。

(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必须要在手段和目的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必须具有宪法正当性。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手段适合性,所采用手段必须适合目的之达成;

限制最小化,立法所采取的是对基本权利影响、限制最小的手段;

狭义的比例原则,要求手段达成的公共目的与造成的损害之间具有适当的比例关系,即均衡法。

 

2.试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特点及限制。

解析: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由此可见,这里所指的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征:

(1)集会、游行、示威是由公民举行的活动;

(2)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举行的活动;

(3)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某种意愿的行为,是言论自由的扩展形式。

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的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观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所以各国法律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目前,世界各国的限制方式主要有三种:

(1)登记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其批准;

(2)许可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向有关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方能举行;

(3)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干涉,只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法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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