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宪法学》第八章 基本权利义务(5)”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3.2010年春,某市警方在“扫毒”行动中抓获数十名涉嫌吸毒的违法人员。为了强调毒品的危害性,阐明警方严厉打击毒品的决心,在公开处理的现场,警方逐一宣读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等,然后带着涉案人员绕市环行一周,以警示民众。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警方的做法有违宪嫌疑。警方认为其执法活动合法,且宣传警示效果良好。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市警方的做法是否违宪?《宪法》上的依据是什么?
(2)对警方的上述行为,应如何纠正?
解析:
(1)警方的做法违宪。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享有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警方将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当众宣读,而且把涉案人员游街,严重侮辱公民的人格尊严,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姓名权、隐私权等,是违宪行为。
(2)公安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上级行政部门可以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纠正,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行使监督权。公民可以行使批评建议权,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大反映该问题。
4.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请结合材料分析下列问题: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可能限制公民哪些宪法权利?《宪法》对这些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为何必须由法律规定?
解析:
(1)行政处罚行为可能限制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两种宪法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等措施限制公民的财产权。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5项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其他机关无权剥夺公民政治权利,无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5.某国有企业员工蔡某,由于年龄偏大,被单位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蔡某不服,认为自己不存在违规违纪问题,单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蔡某向企业住所地的信访局反映该问题,信访局告知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蔡某不满信访局的答复,准备去北京上访。当时正值两会期间,信访局派人对蔡某进行截访,并将其限制在信访局某处房屋内直至两会结束。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蔡某的哪些宪法权利受到了侵犯,并回答这些权利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解析:
蔡某受到侵害的宪法权利有:劳动权、人身自由和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本题中,蔡某有劳动权,单位不应当擅自解除蔡某的劳动合同。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
蔡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通过正当的信访手段反映问题,发表言论,信访局拦访,不让其发表言论,侵害了蔡某的言论自由。信访局将蔡某限制在某处房屋内,侵犯了蔡某的人身自由。因为除了公安部门、检察院或法院有合法理由外,其他部门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6.2003年5月18日,张某和其叔叔张某某驾驶货车去上海送货,途经安徽省某检查站时,遇要求搭车的同县女青年王某。张某某同意将王某捎带到杭州。次日凌晨到杭州汽车西站附近时,王某借用张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朋友周某要求其前来接人,周某没有来。后王某被人强奸致死,并被抛尸路边。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因王某孤立无援而产生奸淫之念,在与其叔叔张某某沟通后,采用掐颈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构成强奸罪。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判处张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张某某有期徒刑15年。张某与张某某一直坚持自己是清白的,申请再审。2013年,再审法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再审法院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宣判张某与张某某无罪。后张某、张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张某、张某某共计数百万元国家赔偿金。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中,一、二审法院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叔侄的什么宪法权利?
(2)张某叔侄申请再审和国家赔偿,是行使《宪法》规定的什么权利?
解析:
(1)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叔侄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案中,张某叔侄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却被司法机关判决有罪,并羁押长达10年之久,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叔侄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张某叔侄申请再审是行使申诉权;申请国家赔偿是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
申诉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包括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本案中,张某叔侄行使的是诉讼上的申诉权。
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公民取得赔偿分为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
本案中,张某叔侄所获赔偿是刑事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7.某村村委会为丰富村民文化生活,提高村民文化素质,为村图书馆购买了十台电脑。一日,图书馆被盗,两台电脑被偷,价值五千余元。村主任李某大怒,在向派出所报案后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搜查。李某带领村干部挨家挨户进行搜查,严重扰乱了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村民王某对村主任李某的行为不满,将此事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了披露。李某知晓后认为丢了面子,于是在村民中宣称就是王某偷了电脑,为了避免事情败露,才抗拒搜查。村民信以为真,都认为王某是小偷。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村主任的行为侵犯了村民的什么权利?侵犯了王某的什么权利?
(2)对于村主任的该行为,应该通过何种方式纠正?
解析:
(1)村主任李某的行为侵犯了村民的住宅权,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和住宅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村主任不具有搜查村民住宅的职权,其挨家挨户进行搜查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李某明知道王某没有偷电脑,仅仅因为丢了面子就诬陷王某偷了电脑,侵犯了王某的人格尊严。
(2)村民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王某可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2009年,司机孙某驾驶面包车路遇一男子恳求搭车。上车后,男子主动说按照出租车的价格支付运费,孙某未予理会。几分钟后,上车男子表示已到达目的地,要求下车,并主动掏出10元钱扔到车辆仪表盘上。随后执法大队的车辆将孙某的车逼停,指控孙某涉嫌经营黑车。执法大队人员将孙某围堵,限制其自由,数个小时后孙某承认其存在经营黑车的行为。回家后孙某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最终,某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执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证,向公众道歉。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市执法大队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什么权利?
(2)对于该执法大队的行为,应该通过何种方式纠正?
解 析:
(1)执法大队的行为侵犯了孙某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执法大队无正当手续,非法限制孙某人身自由,侵犯了孙某的人身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孙某没有经营黑车的事实,执法部门通过不正当手段强迫孙某承认经营黑车,侵犯了孙某的人格尊严。
(2)对于该执法大队的违法行为,孙某可以向其上级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孙某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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