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宪法学》第八章 基本权利义务(4)”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九、公民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 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 |
遵守宪法和法律 | 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 |
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 ||
3.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 ||
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 ||
5.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 ||
6.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 ||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 祖国安全 | 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
祖国荣誉 | (1)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 | |
(2)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 | ||
(3)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 | ||
(4)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 ||
祖国利益 | 对外:全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 |
对内:相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而言的国家利益 | ||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 |
义务兵役制度为主体+志愿兵役制度 | ||
民兵+预备役兵役制度 | ||
依法纳税 | 税收: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向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 | |
强制性+无偿性 | ||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分配和再分配关系 | ||
其他基本义务 |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 ||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例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兵役制度是(2009单30)
A.志愿兵役制
B.义务兵役制
C.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以义务兵役制为主
D.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以志愿兵役制为主
例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对于该条文,下列理解正确的有(2013多57)
A.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
B.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C.“依照法律”包括对国家征税权的约束
D.该条中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例3: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有(2007多58)
A.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B.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C.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D.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例4:依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2011多53)
A.国家利益 B.社会利益
C.集体利益 D.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例5:某村5名初中生辍学,家长听之任之,镇政府对家长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他们送子女返校读书。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2019多45)
A.学生家长应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B.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C.镇政府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
D.子女教育应由家长负责,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家长的监护权
一、分析题
1.某市人大进行换届选举,在选举过程中,部分人大代表通过贿选的方式当选。后此事被媒体报道,舆论一片哗然。甲看到报纸后,也觉得愤愤不平,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激烈的言论抨击此次选举的贿选现象,并指出选举中存在的其他若干问题。甲的言论被公安局知晓后,擅自进入甲家,以甲构成诽谤罪的理由将其拘捕。
请结合宪法学相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问题:
(1)通过贿选方式当选的代表,当选是否有效?依据是什么?如何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
(2)某市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哪些宪法权利?依据是什么?
解析;
(1)通过贿选方式当选的代表,当选无效。其依据是《选举法》的第57条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当选无效。
破坏选举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市公安局侵犯了甲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住宅权和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甲的行为属于正当的言论自由的范围,没有造谣诽谤,市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言论自由。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和侵害,市公安局将其非法拘捕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自由。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市公安局擅自闯入甲家,侵犯了甲的住宅权。
4、市公安局的行为还侵犯了甲的人格尊严,因为甲的言论属于正当言论,不是诽谤,公安局以甲成立诽谤罪的理由将其拘捕,侵犯了甲的名誉权,侵犯了其人格尊严。
2.某市关于贪污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是30000元,该市某区人民法院规定,本着保护善良风俗和鼓励见义勇为的原则,将曾因见义勇为受过表彰的人的贪污罪数额标准定为50000元。法院认为如此能够带动人们积极见义勇为其从而树立社会的良好风气,但民众对此的争议较大。
请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问题:
(1)该区法院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特殊规定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有何依据?
(2)如果该区法院的规定有问题,应如何纠正?
解析:
(1)该区法院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不符合现行《宪法》。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并且与一般人比,见义勇为人员的道德水平更高,更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不是因为其之前的行为而减轻处罚。该区法院的行为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权原则和法治原则。
(2)对于法院的错误,有以下方式可以纠正:
第一,可以由该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进行监督,依法处理。
第二,公民个人如果对此规定有意见,可以行使批评建议权,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要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责。
3.2010年春,某市警方在“扫毒”行动中抓获数十名涉嫌吸毒的违法人员。为了强调毒品的危害性,阐明警方严厉打击毒品的决心,在公开处理的现场,警方逐一宣读涉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等,然后带着涉案人员绕市环行一周,以警示民众。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警方的做法有违宪嫌疑。警方认为其执法活动合法,且宣传警示效果良好。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市警方的做法是否违宪?《宪法》上的依据是什么?
(2)对警方的上述行为,应如何纠正?
解析:
(1)警方的做法违宪。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享有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警方将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当众宣读,而且把涉案人员游街,严重侮辱公民的人格尊严,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姓名权、隐私权等,是违宪行为。
(2)公安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上级行政部门可以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纠正,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行使监督权。公民可以行使批评建议权,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大反映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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