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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清末法律制度
一、清末预备立宪
立宪背景 | 1905 年“仿行宪政”,五大臣出洋考察 | |
1906 年《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 ||
1908 年《钦定逐年筹备事宜清单》颁布,规定预备立宪期为九年,至 1916 年正式施行君主立宪 | ||
钦定宪法大纲 | 背景 | 1908 年由宪政编查馆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
内容 | 正文“君上大权”14 条:规定皇帝在立法、行政、司法、军事、宣战与媾和、召开解散议会等方面的绝对权力,并在许多条文之后加上“议院不得干涉”等词语,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 | |
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 条: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逐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但对每项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 ||
十九信条 | 背景 | 清政府于辛亥革命爆发后制定《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
内容 | 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虽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但已无实质意义,对于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
二、咨议局和资政院
谘议局 | 1909 年在各省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
宪政编查馆编订《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活动宗旨“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 | |
具有地方议会的性质 | |
资政院 | 1910 年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
依《资政院院章》设立,资政院议员分钦选与民选,前者由皇帝指定,后者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互选产生 | |
具有国家议会的性质 |
三、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 | 背景 | 正式确立于 1843 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
内容 | (1)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 |
(2)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 ||
(3)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官员亦不得过问 | ||
(4)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地方官府或司法机关管辖 | ||
会审公廨 | 1864年清政府与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专门审判机构,凡诉讼牵涉外国人,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是无约国人,仍须邀一名外国官员陪审 |
四、变法修律之一——刑事制度
大清现行刑律 | 背景 | 清政府1910年颁行的过渡性法典,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局部调整删改而成 | |||
修改内容 | 格式体例 | (1)取消六部划分,按各条性质分 30 门 | |||
(2)律例合编模式未作更改 | |||||
(3)附《禁烟条例》、《秋审条例》于其后 | |||||
制度内容 | (4)区分刑事、民事条款,关于继承、婚姻、田宅等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 | ||||
(5)确立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刑罚体系,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缘坐等制度 | |||||
(6)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破坏交通罪等 | |||||
大清新刑律 | 背景 | 清政府 1911 年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 |||
修改内容 | 格式 体例 | (1)取消了“诸法合体”编纂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编 | |||
(2)附《暂行章程》5 条 | |||||
制度 内容 | (3)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绞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 | ||||
(4)引入西方刑法原则和法律术语,如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既遂未遂、正当防卫,取消十恶、八议、官当等 | |||||
(5)设立感化院,对少年犯惩治教育 | |||||
(6)谋反罪改为内乱罪,新增有关国交、外患、电讯、交通、卫生等罪名 | |||||
礼法之争 | 礼教派 | 法理派 | |||
张之洞、劳乃宣 | 沈家本、杨度 | ||||
“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 | 存 | 废 | |||
“存留养亲”制度 | 存 | 废 | |||
“无夫奸”和“亲属相奸”问题 | 构成犯罪 | 不是犯罪 | |||
“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 构成犯罪 | 不是犯罪 | |||
子孙卑幼能否向尊亲长行使正当防卫的问题 | 构成犯罪 | 正当防卫 | |||
结果:妥协。新刑律后附加五条《暂行章程》,刑律正文按法理派观点,暂行章程按礼教派观点 | |||||
暂行 章程 | (1)规定无夫妇女通奸罪 | ||||
(2)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 | |||||
(3)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等罪的刑罚 | |||||
(4)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杀伤等罪的刑罚 |
例1:《大清现行刑律》规定的刑罚体系是(2011单42)
A.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B.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C.没收、拘役、徒刑、流刑、死刑
D.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例2:下列选项中,属于《大清新刑律》规定的刑罚种类的有(2013多62)
A.流刑 B.管制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例3: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包括(2008多63)
A.改变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体例
B.删除了“十恶”重罪等内容
C.对于婚姻、继承、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行为不再科刑
D.增加了一些新罪名,诸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等
例4:与《大清现行刑律》相比,《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变化包括(2015多63)
A.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
B.删除了“十恶”重罪等内容
C.改变了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体例
D.采用了西方国家通行的缓刑、假释等制度
例5:中国历史上首部确认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典是(2014法单20)
A.《大清律例》 B.《暂行新刑律》
C.《大清新刑律》 D.《大清现行刑律》
例6:下列关于《大清新刑律》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2010法多29)
A.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B.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C.采用西方国家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
D.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的主刑包括死刑、遣刑、流刑、徒刑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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