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宪法学》第六章 国家机构(4)”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十一、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院 | 性质 | 国家审判机关 | ||||
组织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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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 组成 |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以及书记员、司法警察 | ||||
各级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 ||||||
任 期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每届任期 5 年 | |||||
工作原则 |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 ||||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 |||||
基本制度 | 合议制度 | 回避制度 | 公开审判制度 | |||
两审终审制 | 审判监督制度 | 审判委员会制度 | ||||
检察院 | 性质 |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
组织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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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 | 组成 | 各级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 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 ||||
各级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 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 ||||||
任期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 5 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 5 年 | |||||
工作 原则 |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公正原则。 4.司法公开原则 | |||||
5.公民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司法责任原则。 |
补充:
(1)专门法院分四种,军事法院相当于高级、中级和基层三级,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常任免;海事法院,相当于中级,审理海事海商,没有刑事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级;
(2)任期5年,只有最高院院长一人有两任限制
(3)检察院领导体制是外部上下级领导关系,内部是检察委员会集体负责;
例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2008多52)
A.军事法院 B.海事法院 C.铁路运输法院 D.行政法院
例2:下列机关中,享有对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有任免权的是(2012单22)
A.市人民代表大会 B.市高级人民法院
C.市政法委员会 D.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例3:关于我国专门人民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8单20)(2018法单15)
A.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B.军事法院院长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
C.海事法院负责审理海事和海商领域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D.我国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以保障行政案件的独立公正审理
例4: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2016单29)
A.人民法院实行陪审制
B.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C.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D.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监督庭,专门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十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
分工负责 | 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
互相 配合 | 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 |
互相制约 | (1)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 |
(3)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 |
(4)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 | |
(5)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 |
一、简答题
1.简述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解析: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司法公正原则。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4)司法公开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司法责任制原则。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6)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2.简述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解析: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阶级性。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而设立的政治组织,国家机构的权力运作和职责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2)历史性。国家机构是一定历史范畴的产物,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失。(3)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拥有特殊的强制力,即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暴力。(4)组织性。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的设置、职权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同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5)协调性。国家机构根据宪法划分职权,国家权力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的不同而分工行使;同时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又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目标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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