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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辽、夏、金法律制度
辽 | 《新定条例》是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例》 |
道宗咸雍年间又增补为《咸雍条例》 | |
夏 | 崇宗贞观年间有综合性“律令”行用,并有军法典《贞观玉镜统》 |
仁宗天盛年间正式制定《天盛改旧新定律令》 | |
神宗光定年间又编订《亥年新法》 | |
金 | 熙宗皇统年间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 |
章宗泰和年间颁行《泰和律令敕条格式》,包括泰和律义+律令+新定敕条+六部格式 |
七、元代法律制度汇总
主要立法 | 立法思想 |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 |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分而治之 |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 ||
《大札撒》 | 蒙古人早期习惯法 | ||
《至元新格》 | 元世祖颁布,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 ||
《大元通制》 | 元英宗颁布,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结合,标志着元法典定型 | ||
《至正条格》 | 元顺帝颁布,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 ||
《元典章》 | 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 ||
地方官对元世祖以来的条例汇编,并非政府颁布 | |||
首次以六部划分体例的行政法典 | |||
首次附载五服图 | |||
《经世大典》 | 元明宗制定,这是一部仿效《唐六典》而编订的典章汇编 | ||
刑法制度 | 罪名变化 | 强奸幼女(10岁以下)罪确立 | |
十恶改为诸恶,重点打击谋反 | |||
刑罚变化 | 处罚减轻,但法外酷刑,盗贼犯罪处刑加重 | ||
同罪异罚 | 蒙古人殴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全征烧卖银;但汉人打死蒙古人, 则要处死,且烧卖银照付 | ||
司法制度 | 无大理寺 | ||
大宗正府 | 专门审理蒙古人、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 | ||
刑部 | 属于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 ||
宣政院 | 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 | ||
民事制度 | 婚姻 | “收继婚”:“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 |
“嫁娶礼书”:必须订立婚书 | |||
继承 | 蒙古习惯由幼子继承父业 | ||
元代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 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 |||
诉讼制度 | 元代法典《诉讼》独立成篇; | ||
元代开始出现诉讼代理 | |||
元代出现“约会”制度,当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之间发生刑名诉讼时, 政府要出面将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 | |||
监察制度 | 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风宪宏纲》 | ||
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 | |||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 |||
体现民族歧视政策 |
分析题:
圣旨条画: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
——《元典章》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反映的是元朝民事立法的何种规定?
(2)如何评价该规定?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史》第七章 宋元法律制度(2)”,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