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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 宋元法律制度(2)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22 16:24:00  |  关键词: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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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史》第七章  宋元法律制度(2)”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六、辽、夏、金法律制度

《新定条例》是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史称《重熙条例》

道宗咸雍年间又增补为《咸雍条例》

崇宗贞观年间有综合性“律令”行用,并有军法典《贞观玉镜统》

仁宗天盛年间正式制定《天盛改旧新定律令》

神宗光定年间又编订《亥年新法》

熙宗皇统年间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

章宗泰和年间颁行《泰和律令敕条格式》,包括泰和律义+律令+新定敕条+六部格式

七、元代法律制度汇总

主要立法

立法思想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分而治之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大札撒》

蒙古人早期习惯法

《至元新格》

元世祖颁布,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元英宗颁布,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结合,标志着元法典定型

《至正条格》

元顺帝颁布,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元典章》

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地方官对元世祖以来的条例汇编,并非政府颁布

首次以六部划分体例的行政法典

首次附载五服图

《经世大典》

元明宗制定,这是一部仿效《唐六典》而编订的典章汇编

刑法制度

罪名变化

强奸幼女(10岁以下)罪确立

十恶改为诸恶,重点打击谋反

刑罚变化

处罚减轻,但法外酷刑,盗贼犯罪处刑加重

同罪异罚

蒙古人殴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全征烧卖银;但汉人打死蒙古人,

则要处死,且烧卖银照付

司法制度

无大理寺

大宗正府

专门审理蒙古人、色目人和宗室的案件

刑部

属于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

宣政院

全国最高宗教审判机关

民事制度

婚姻

“收继婚”:“父死则妻其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嫁娶礼书”:必须订立婚书

继承

蒙古习惯由幼子继承父业

元代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

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诉讼制度

元代法典《诉讼》独立成篇;

元代开始出现诉讼代理

元代出现“约会”制度,当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之间发生刑名诉讼时,

政府要出面将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

监察制度

加强监察立法,使监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风宪宏纲》

监察体制设置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

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

体现民族歧视政策

分析题:

圣旨条画: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

——《元典章》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材料反映的是元朝民事立法的何种规定?

(2)如何评价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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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史》第七章  宋元法律制度(2)”,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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