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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3)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21 15:44:49  |  关键词: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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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史》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3)”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八、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

特点

一准乎礼

用刑持平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地位

目前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

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

分析题:

1.“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唐律疏议·名例》

请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唐朝哪一项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2)这项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3)唐朝制定此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什么精神?

【参考答案】

(1)材料反映的是唐朝的类推原则,其中所说的“出罪”是指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入罪”是指确定有罪或加重刑罚。

(2)其含义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3)为了减少律文的繁琐,唐律本着目的解释的原则,对律条进行合理解释从而便于运用。该原则在不损法律本意,不至于引起歧义理解的前提下,体现了立法者简化律文的精神。

 

2.《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请结合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

(2)简述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

(3)这一原则的制定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1)该段文字反映的是唐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中老幼废疾减刑的刑罚适用原则。

(2)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凡是年龄在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轻度病残者的,犯流罪以下的,适用赎刑。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以及重病残者,犯谋反、谋大逆和杀人罪应处死刑的,须上请;犯盗罪以及伤人罪,也适用赎刑。其他犯罪均不论处。年龄在90岁以上、7岁以下,即使犯死罪,也不判刑。

(3)唐朝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老幼废疾减刑原则的规定,体现了唐朝用刑宽缓持平的特点,也体现了唐朝法制的开明。这样的制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对百姓的治理。

 

3.材料一: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

材料二: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擴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哪一种刑罚适用原则?

(2)与材料一相比较,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参考答案】

(1)体现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或同居相为隐、亲属相隐、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

(2)材料二中的该刑罚适用原则发生的变化有:

第一,扩大了亲属隐匿的范围,甚至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

第二,取消了尊长隐匿卑幼的限制,无需上请;

第三,对所隐匿案件的性质作了范围的限制。对于谋叛以上危害皇权专制的重罪案件,亲属之间不允许隐匿。

 

4.“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成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唐律疏议·断狱》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入罪”“出罪”的含义是什么?

(2)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人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3)如何评价唐朝的该条规定?

【参考答案】

(1)“入罪”是轻罪重判,或者无罪判为有罪;“出罪”是重罪轻判,或者有罪判为无罪。

(2)司法官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采取反坐的原则;属过失的,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即减故意者三等至五等处罚。

(3)这条规定明确了司法官责任制度,旨在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

 

5.《唐律·户婚律》中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

问题:简要分析这段话的含义。

 

【答案】

(1)这是唐律中关于婚姻成立的规定。

(2)唐律对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即使卑幼在外,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

第二,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或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的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刑六十。

(3)这些规定反映了家长绝对支配权,是“父为子纲”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6.《唐律疏议》中规定:“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不合出之。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焙忌,七恶疾。’……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而出之者,杖一百。并追还合……若感情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

问题:说明这是唐律中的什么制度并作简要分析。

【答案】

(1)这是唐律中婚姻解除的规定。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婚姻解除要件。

(2)关于“七出”和“三不去”,唐代与汉代规定相同,规定法定离婚理由为“七出”,有其中七个条件之一者,丈夫有权离弃妻子。“七出”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同时又规定妻子有下列三个条件(“三不去”)之一者,丈夫就不能休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义绝”为强制离婚的条件,所谓“义绝”是指夫妻情义已绝,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犯“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

(4)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5)除此以外,唐代还有“和离”的规定,即“若感情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也就是指如果夫妻在感情上不相投合时,双方愿意离婚,法律不予惩处。

 

7.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限二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唐律疏议·斗讼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唐朝的什么制度?

(2)该制度有何意义?

解析:

(1)材料反映了唐朝的保辜制度。为准确区分伤害罪和伤害致死的杀人罪,明确因斗殴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法定的期限内加害人可积极救助被害人,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时减轻自己的罪责。保辜的期限根据伤害的方式和程度而定,辜限内被害人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在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而以他因死者,以伤害罪论。

(2)保辜制度力求准确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同时要求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作用。唐朝对于保辜制度无比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唐朝高超的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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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史》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3)”,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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