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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三章 宪法原则和规范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19 18:22:00  |  关键词: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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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三章 宪法原则和规范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宪法学》第三章 宪法原则和规范”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第三章 宪法原则和规范

一、宪法四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法国人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来的,他认为凡属国  家,必有一种最高权力,其不受任何人为的法律的限制,而只受上帝的法律或自  然的法律限制

基本人权原则

法国思想家卢梭的天赋人权学说为理论基础,其核心内容是:每个人都具有与生  俱来的自由和平等权,这种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

基本人权原则最早确立于美国宪法→法国《人权宣言》→各国宪法→国际法

法治原则

1.宪法优位

2.法律保留

3.司法独立

权力制衡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最初是由英国的洛克倡导而提出的,他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  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这实际上是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

孟德斯鸠在洛克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理论,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  说→美国宪法

例1:资本主义宪法原则体系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2009单16)

A.人民主权原则  B.基本人权原则  C.法治原则   D.权力制衡原则

例2:下列关于宪法优位的说法,正确的有(2013多53)

A.法律必须受宪法约束

B.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C.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宪法依据

D.宪法优位要求在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关系上遵循法律优位原则


二、宪法规范和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宪法规范特点

(1)内容的政治性

(2)效力的最高性

(3)立法的原则性

(4)实施的多层次性

宪法规范类型

组织权限规范

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以及职权行使的程序

权利义务规范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宪法委托规范

广义:宪法中所有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

狭义:指对立法机关的立法委托

宪法指示规范

强制国家公权力机关为一定的行为,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条款多为这种类型


三、宪法渊源和结构


宪法渊源

1.宪法典

区分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标志

2.宪法性法律

不成文宪法国家,不存在根本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意义上的宪法,也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3.宪法惯例

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4.宪法判例

我国无此渊源

5.国际条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 年签署,2001 年全国人常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 年签署

宪法典的结构

1.序言


2.正文

(1)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82 宪法将基本权利提到国家机构之前)

(3)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

3.附则

我国无此部分

特定性+临时性

例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宪法渊源的是(2011单17)

A.宪法典   B.宪法惯例   C.宪法判例   D.国际条约

例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宪法相关法的是(2016单15)

A.合同法        B.行政强制法

C.民事诉讼法       D.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简答题

1.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解析:

宪法规范的特点是:

(1)内容的政治性。宪法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是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是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最主要的特点。

(2)效力的最高性。宪法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由宪法规范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的。

(3)立法的原则性。宪法规范表现为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是与宪法规范调整内容的广泛性相联系的。

(4)实施的多层次性。这是宪法规范在实施方式上的特点。

 

2.简述宪法规范的类型。

解析:

(1)组织权限规范。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这类条文就是组织权限规范。

(2)权利义务规范。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的委托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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