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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三章 秦代法律制度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19 18:19:05  |  关键词: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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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三章  秦代法律制度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史》第三章  秦代法律制度”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第三章  秦代法律制度

一、秦代主要立法


云梦秦简

1975 年 12 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了 1155 支秦简,简称“云梦秦简”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等

法律答问

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封诊式

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

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为吏之道

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要求

二、秦代刑事制度


量刑原则

秦以身高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

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盗窃按赃值定罪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两人以上实施犯罪较个体犯罪加重,五人以上共犯为重大犯罪

累犯和教唆犯加重处罚

自首减轻处罚:自告,自出,得;自出,自告等自首者从轻处罚

诬告反坐

连坐制度

肉刑

奴隶制五刑

作刑

城旦

鬼薪

隶臣

司寇

白粲

隶妾

作如司寇

财产刑

赀刑: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赀徭等

赎刑: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或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役以替代判定的刑罚

耻辱刑

髡(剃头发)

耐(剃胡须)

完(保全)

官吏轻微犯罪的刑罚:废,谇,免,收(籍没),迁等

法官罪名

不直: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纵囚:故意减轻犯罪情节或应论而不论者

失刑:过失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

三、秦代诉讼制度

廷尉

“九卿”之一,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也叫廷尉

职责

审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不得告发、官府不得受理,坚持控告反治其罪

审判制度

起诉:当事人或亲属告发或官吏纠举,“知奸不举”者要连坐

讯问被告称“讯狱”,审断定罪称“治狱”

审讯效果称上、下、败:上即能据供查证,弄清事实;下为动刑后查清案情;败指采用恐吓手段审讯却没有查清案情

分析题

1.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秦朝的什么制度?

(2)该制度的影响是什么?

解析:

(1)材料反映了秦朝的诉讼制度,秦朝将起诉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秦朝把杀伤人、偷盗(“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诉讼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家庭成员内部的案件,称为“非公室告”,“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若控告人坚持控告,官府会对其治罪。官府也不受理“州告”案件,即控告而所控不实,又以他事控告者,官府不仅不受理,还要追究其罪责,以防止诬告。

(2)秦朝将起诉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严格限制起诉权,实际上是封建伦理尊卑关系和主奴等级关系在诉讼制度上的反映,客观上有助于秦律集中把矛头直接指向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盗贼。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法制史》第三章  秦代法律制度”,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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