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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秦代法律制度
一、秦代主要立法
云梦秦简 | 1975 年 12 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了 1155 支秦简,简称“云梦秦简” | |
律 | 《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等 | |
法律答问 | 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 |
封诊式 | 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 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 |
为吏之道 | 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要求 |
二、秦代刑事制度
秦 | 量刑原则 | 秦以身高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 | |||
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 | |||||
盗窃按赃值定罪 | |||||
共同犯罪加重处罚:两人以上实施犯罪较个体犯罪加重,五人以上共犯为重大犯罪 | |||||
累犯和教唆犯加重处罚 | |||||
自首减轻处罚:自告,自出,得;自出,自告等自首者从轻处罚 | |||||
诬告反坐 | |||||
连坐制度 | |||||
肉刑 | 奴隶制五刑 | ||||
作刑 | 城旦 | 鬼薪 | 隶臣 | 司寇 | |
舂 | 白粲 | 隶妾 | 作如司寇 | ||
财产刑 | 赀刑: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赀徭等 | ||||
赎刑:缴纳一定数量的赎金或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役以替代判定的刑罚 | |||||
耻辱刑 | 髡(剃头发) | ||||
耐(剃胡须) | |||||
完(保全) | |||||
官吏轻微犯罪的刑罚:废,谇,免,收(籍没),迁等 | |||||
法官罪名 | 不直: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 ||||
纵囚:故意减轻犯罪情节或应论而不论者 | |||||
失刑:过失导致处刑不当、失其轻重 |
三、秦代诉讼制度
廷尉 | “九卿”之一,中央司法机关,长官也叫廷尉 | |
职责 | 审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 |
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 | ||
“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 | ||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 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官府必须受理 | |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不得告发、官府不得受理,坚持控告反治其罪 | ||
审判制度 | 起诉:当事人或亲属告发或官吏纠举,“知奸不举”者要连坐 | |
讯问被告称“讯狱”,审断定罪称“治狱” | ||
审讯效果称上、下、败:上即能据供查证,弄清事实;下为动刑后查清案情;败指采用恐吓手段审讯却没有查清案情 |
分析题
1.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秦朝的什么制度?
(2)该制度的影响是什么?
解析:
(1)材料反映了秦朝的诉讼制度,秦朝将起诉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秦朝把杀伤人、偷盗(“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统治秩序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诉讼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家庭成员内部的案件,称为“非公室告”,“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若控告人坚持控告,官府会对其治罪。官府也不受理“州告”案件,即控告而所控不实,又以他事控告者,官府不仅不受理,还要追究其罪责,以防止诬告。
(2)秦朝将起诉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严格限制起诉权,实际上是封建伦理尊卑关系和主奴等级关系在诉讼制度上的反映,客观上有助于秦律集中把矛头直接指向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盗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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