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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一章 夏商西周法律制度(2)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18 16:18:52  |  关键词: 《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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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一章  夏商西周法律制度(2)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制史》第一章  夏商西周法律制度(2)”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总结、夏商西周法律名词解释


昏、墨、贼、杀

昏:己恶而掠人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杀:死刑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不按常法行事,也不能错杀无辜

监狱:圜土;夏台;钧台


内容偏重于出兵打仗前的盟誓,主要是发布军令或宣布军纪,大体

相当于后来的军法

内容偏重于王或权臣对大臣、诸侯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或

训诫

王针对具体事情发布的命令

乱政

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

疑众

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

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

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

三风十愆

商代官吏三类恶劣风气和十种不法行为

巫风:庭内起舞、沉溺酒歌

淫风:探求财物、迷恋美色、狩猎不休

乱风:蔑视圣人教训、拒绝忠直劝告、疏贤臣近小人

监狱:圜土;囹圄;羑里

西周

寇攘奸宄

劫夺窃盗

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

监狱:圜土

分析题

1.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尚书·康诰》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的是西周刑事立法的何种原则?如何理解上述材料?

(2)上述原则对后世立法有什么影响?

解析:

(1)材料反映了西周刑事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或者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2)这种以犯罪主观动机为依据定罪量刑、区别对待的原则的确立,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中也区分故意与过失。秦朝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汉朝的春秋决狱也受西周的影响。春秋决狱是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同时应兼顾事实和动机。此外唐朝立法中也区分故意和过失。

 

2.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郑玄疏:“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周礼·秋官·小司寇》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西周的什么制度?

(2)该制度有何意义?

解析:

(1)材料反映了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所谓“五听”,就是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五听”的具体内容是:一曰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二曰色听,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三曰气听,观察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喘息。四曰耳听,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五曰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2)“五听”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的感官反应以确定其陈述之真假,虽然近于主观,但比起夏商的“神判”显然前进了一大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审判心理学的萌芽。当然,完全依赖察言观色的方式审理案件,往往导致主观唯心主义的司法擅断,有时也会人为地制造一些冤假错案。周以后历朝的司法实践都沿用了“五听”。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上》

孔颖达疏:“礼不下庶人者,谓庶人贫无物为礼”;“刑不上大夫者,制五刑三千之科条不设大夫犯罪之日也”,“非谓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则以八议议其轻重耳”。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西周的什么现象?

(2)如何评价该现象?

解析:

(1)材料反映的是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问题。礼与刑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礼与刑的作用并不相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则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

(2)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遽于事而不备于物”,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指导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4.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

——-《周礼·秋官·小司寇》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材料反映了西周时期的何种审判程序?

(2)如何评价该程序?

解析:

(1)材料反映了西周司法审判的“三刺”程序。西周时期,为了达到公平执中的司法裁决,凡重大疑难案件需要经过三个步骤来完成审判:一是讯问群臣;二是讯问群吏;三是讯问民众。即对待重大疑难案件,采取共同决断的方式,旨在消弭君王对生杀予夺大权的独揽。

(2)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对犯罪事实有疑的案件,实行从轻处断或者赦免罪责的原则。“三刺”程序即是适用从赦原则的司法审判程序,是“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带有原始民主制的遗风。“三刺”程序对后世的审判程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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