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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一、概述
1.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2020增修)
(1)法自君出,重权隆法。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律,巩固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
(3)家族本位,伦理法制。法律维护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历经数千年依然保持稳定。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4)调处息争,无讼是求。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形成了一整套的完备制度。
2.中国法制历史的优秀传统(2020增修)
(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基础。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宽仁慎刑,爱惜人命等。
(2)礼法结合,综合为治。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3)体系完备,律例并行。中国古代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以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较好地解决了法部门分类,法效力层级划分的机制问题,并兼顾了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4)以法治官,明职课责。以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其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官吏的职、权、责;规定官吏的行为方式与自我约束的机制;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尽责。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职官法不断充实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是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法尚公平,执法原情。先秦诸子在释法时,常以度量衡为比喻,强调法的公平。公平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尚公平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也讲求执法原情,达致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
3.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特点(2018增修)
(1)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中国古代法在形成时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
(2)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古代法制由礼与刑两部分组成,并始终贯穿礼刑并用的原则。
(3)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同时,家长权、族权和王权遮掩乃至湮没了个人权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体系发达,而私法不够发达。
4.如何理解“礼”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1)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抽象的精神原则主要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亲其亲,长其长,每个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应该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
(2)西周时期的礼仪内容可分为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5.礼与刑的关系
(1)礼与刑的关系几乎贯穿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始终,西周时期两者的关系更为密切,可谓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上古法制的完整体系。
(2)礼和刑的作用不相同,礼是要求人们自觉遵守的积极规范,侧重于预防;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侧重于事后的处罚。礼重视道德教化,刑着重于惩罚制裁。如道德教化不成,对于严重违礼的行为则要使用刑罚,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礼与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的是西周宗法体制下的等级特权制度,也是后世法律的重要原则。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遽于事而不备于物”,即忙于生产劳动,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贵族的礼仪行事,礼也主要不是为他们设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首先是指刑罚的目的主要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防范和制裁庶人;其次是指贵族犯罪在适用刑罚上可以享有减免特权,一般犯罪能够获得宽宥。贵族若有严重犯罪,一般不适用肉刑;也可被放逐乃至赐死,但处死不在市朝行刑,以体现贵族“可杀不可辱”的尊严。
6.中华法系概述(2022新增)
(一)中华法系内涵
(1)中华法系被世界公认为特点鲜明、影响深远的一大法系。古代中国国力长期居于东亚、甚至世界前列,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儒家文明圈。
中国的法律制度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周边国家,其中以唐律为甚。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从唐朝起,中国法典的先进性、科学性受到相邻国家的尊重,并被奉为母法,相邻各国均成为中华法系所覆盖的国家。
(2)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夏商周至近代,源远流长,独树一帜,为人类法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中华法系在文化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儒、墨、道、法各家都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儒家尤甚,具有一贯性和包容性。正是由于中华法系在文化上的多源头,才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法文化,缔造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制文明。
(3)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虽以汉民族为主导,但其他少数民族同样也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它是融合了各民族的法律意识与创造力形成的。
中国古代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宗法伦理关系,以及大一统集权政治制度,决定了中华法系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皇权至上;维护宗法伦理;引礼入法,法律不断儒家化;以刑为主,诸法并存。固有的中华法系在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受到西方法文化的冲击和影响,进行大规模的修律,才开始逐步解体。
(4)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特殊性及其世界影响的集中体现,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其形成历程与中华民族的发展、国家管理职能的成熟,以及来自多源头的法文化的不断整合密不可分。
(5)至近代,由于国情的巨大变化,中华法系失去了所依附的载体而退出历史舞台,但中华法系所凝聚的中华民族精神和法文化精华中的因子没有消亡。
今天复兴或重塑中华法系,使深厚的具有民主性精华的法文化与新的国情态势和时代任务相结合,使世界性和民族性相统一,对于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与自信心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二)中华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彪炳史册的灿烂法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中华法文化底蕴之深厚、特点之鲜明、影响之深远,以及治国经验之丰富理性,都显示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与舍我其谁的治国抱负。
中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 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中华民族所创造的法文化资源,既是标志其文明高度的丰碑,同时也是支持我国当前治国理政和增强文化自信所需要的智库。
但是,历史和阶级的局限,使得传统法文化中难免菁芜并存。我们的任务就是去芜存菁,激活传统法文化的优秀部分,使之创造性转化,为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服务。
二、西周时期法律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 ||||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 三赦之法 | |||
区分故意与 过失惯犯与偶犯 | 三宥之法 | |||
过失“眚” | 惯犯“惟终” | 故意“非眚” | 偶犯“非终” | |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 五刑→五罚→赦免 | |||
三刺:一刺群臣、二刺群吏、三刺万民 | ||||
宽严适中 | ||||
刑罚世轻世重 |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
上下比罪 | “罪无正律,则以上下而比附其罪……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 上服,轻重诸罚有权。” | |||
同罪异罚 | 《周礼“秋官”》:“以八辟丽邦法”,“八辟”即符合特定身份的八种 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后世“八议”制度的来源 |
三、西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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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寇 | 辅佐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 |
小司寇 | 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处理狱讼 | |
五听 | 辞听 | 即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
色听 | 即观察当事人的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 | |
气听 | 即听当事人的呼吸,无理则紧张喘息 | |
耳听 | 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无理则紧张地听不清话 | |
目听 | 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则会失神 | |
五过 | 惟官 | 指畏权势而枉法 |
惟反 | 报私怨而枉法 | |
惟内 | 为亲属徇私而枉法 | |
惟货 | 贪赃而枉法 | |
惟来 | 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
四、西周民事契约
质剂 | 买卖契约 |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的较长的契券 |
剂,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的较短的契券 | ||
傅别 | 借贷契约 | 傅,即债券,一分为二称别 |
质人 | 市场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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