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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宪法变迁
一、宪法制定
宪法制定概念 | 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宪主体行使制宪权的过程 | ||
制宪权 | 和修宪权、立法权区别:原生性权力 | ||
西耶斯:只有国民才可以构成制宪权主体 | |||
国民中的一部分人代表行使制宪权 | |||
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 | ||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 |||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 | |||
(4)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成员的广泛性 | |||
宪法制定程序 | (1)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 | ||
(2)提出宪法草案 | |||
(3)通过宪法草案 | |||
(4)公布:全国人大主席团 | |||
我国宪法制定 | 共同纲领 | 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 | |
临时宪法的作用 | |||
54 宪法 | 背景 |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 |
我国第一部宪法 | |||
内容 | 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 | ||
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
二、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概念 | 全面修改 | 我国 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年宪法 | ||
1982 宪法 | 背景 | 1982 年 12 月 4 日 | ||
内容 | 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共四章 138 条 | |||
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 | ||||
部分修改 | 美国最早使用宪法修正案 | |||
我国 1988、1993、1999、2004、2018 修改,共 52 条 | ||||
我国宪法修改程序 | 机关 | 全国人大 | ||
提议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 |||
通过 |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 2/3 以上通过 | |||
公布 | 全国人大主席团 | |||
1988 修正案 | 1.+私营经济 | |||
2.“不得出租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 ||||
1993 修正案 | 1.“人民公社”→“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 |||
2.“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 ||||
4.县级人大任期 3 年 → 5 年 | ||||
1999 修正案 |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
2.+“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
4.+“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
5.“反革命罪”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 ||||
2004 修正案 | 1.+“三个文明”(物质、政治、精神) | |||
2.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 | ||||
3.“所有权” → “财产权”,完善征收、征用制度 | ||||
4.+“鼓励、支持、引导、监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 ||||
5.+“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 ||||
6.+“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增加“特别行政区代表” | ||||
8.“戒严” → “紧急状态” | ||||
9.国家主席职权增加“进行国事活动” | ||||
10.乡镇级人大任期 3 年 → 5 年 | ||||
11.国旗、国徽、首都 →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 ||||
2018 修正案 | 1.“三个文明” → “五个文明”(物质、政治、精神+社会、生态) | |||
2.“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 “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 ||||
3.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谐” | ||||
4.+“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 ||||
5.+“宪法宣誓”制度 | ||||
6.+“监察委员会” | ||||
7.市级人大/人常,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常批准后施行 | ||||
8.全国人大 9 个专门委员会 → 10 个专门委员会 |
三、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解释 | 违宪审查 | |
源于人民主权学说;如西方议会 | 立法机关模式 | 源于人民主权学说;如西方议会 |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 | 我国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 | |
78 宪法确立 | 54 宪法确立 | |
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违宪审查不告不理原则,宪法解释/审查寓于案件审理中 | 司法机关模式 | 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违宪审查 不告不理原则,宪法解释/审查寓于案件审理中 |
最早:美国 1803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最早:美国 1803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
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等都采用 | 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等都采用 | |
专门机关模式 | ||
代表:德国宪法法院 | 宪法法院 | 代表:德国宪法法院 |
最早:奥地利宪法法院 | 最早:奥地利宪法法院 | |
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韩国等采用 | 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韩国等采用 | |
代表:法国宪法委员会 | 宪法委员会 | 代表:法国宪法委员会 |
最早:法国护法元老院 |
四、违宪审查——批准与备案(保留空白)
五、违宪审查——改变与撤销
六、违宪审查的程序
七、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 | 2018 修正案,将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
宣誓主 体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 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
宣誓方式 | 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 | |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 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 ||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 事项作出规定 |
1.简述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第二,发展了民主宪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限任制,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第三,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第四,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设立了特别行政区制度,恢复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简述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
解析:
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即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3、分析题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数位法学博士认为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宪法》《立法法》相抵触,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法规规定。数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行政法规进行审查。2003年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请结合我国宪法的规定及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法学博士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提出审查建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国务院的处理是否合法?
解析:
(1)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批评权和建议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法学博士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有权提出审查建议。
(2)国务院的处理是合法的。国务院作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制定部门,有权对该行政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此外,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论述题
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
解析:
(1)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监督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监督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监督的方式: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
监督的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①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关。我国宪法监督的权力过于分散,导致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效果不明显,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是当务之急。
②完善违宪审查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违宪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宪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但这些法律对于违宪审查的规定过于原则,还要依赖一些具体法律的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程序建设方面。
③就违宪审查的对象来看,主要针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对法律、规章等法律形式缺乏明确规定,因此要对此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