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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一罪与数罪总结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16 11:51:15  |  关键词: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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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一罪与数罪总结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学》一罪与数罪总结”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一罪与数罪总结

一、理论上一罪与数罪的特殊情形

1、实质的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结合犯,2、集合犯。

3、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司法上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4、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二、法定的不作为数罪处理的情形

(一)法定的数罪按一罪处理的情形,这种情况不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绑架罪一罪处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3、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定拐卖儿童罪一罪。

4、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或者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

5、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一罪处罚。

6、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按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

7、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般解释为牵连犯。

8、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升格法定刑。

10、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升格法定刑。

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升格法定刑。理论上一般理解为牵连犯。

1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13、行为人购买假币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1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盗窃行为构成犯罪,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15、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6、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7、构成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8、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19、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1、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2、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定的转化犯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妨害公务、抗税、侮辱、暴力抗拒法院执行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的转化为抢劫罪。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三、法定的必须作为数罪处理的情形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査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注意和抗拒缉毒的区别)。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领导、参加其他犯罪集团又实施其他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也应数罪并罚。

7、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9、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10、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注意和购买、使用假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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