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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15 14:30:25  |  关键词: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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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法学》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相关内容,为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们提供指导。更多有关法硕知识点可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第六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本罪没有最低数量要求。

2.与诈骗罪的区别: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定诈骗罪;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以本罪未遂处罚。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原力抗拒脸査、拘留、逮捕的,升格法定刑,不并罚。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因实施其他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照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只有不能査明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的才定本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与一般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2.事先有通谋的构成共犯。

 

第七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卖淫既包括女性向男性卖淫,也包括男性向女性卖淫,还包括男性向男性、女性向女性卖淫。

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1、《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这两个犯罪的死刑。

2、犯这两个犯罪的过程中,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三、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仍然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1.特殊主体:必须是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人。

2.客观上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定故意伤害罪。

3.主观上是明知。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仍然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注意: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四、特殊窝藏、包庇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血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第八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注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本节犯罪论处。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后者不以牟利为目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九节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21新增

1、认定问题;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法定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 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注意两个问题:

一、本罪中的“甲类传染病”还包括 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和防控的乙类传染病;

二、本罪行为。本罪行为包括四种:

一是供水单 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是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是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是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

2、罪数问题:

(一)要注意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二)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三)还要注意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 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 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四)此外,本罪与其他一些犯罪的关联性较强,值得注意: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 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可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上是天任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刑法学》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希望考生们都能备考顺利,考上自己心仪的院校。想了解更多法学专业备考相关内容请关注考研备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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