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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14 16:34:38  |  关键词: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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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法条竞合问题:

也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1.两个重点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2021考试大纲变化)

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根据该法第 98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第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成份不符的;

第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第三,变质的药品;

第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超出规定范围。

2.构成犯罪的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1)一般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伪劣产品未销售,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2)特殊罪名:

第一,行为犯两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第二,危险犯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三,结果犯四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3.法条竞合的处理: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第二,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第三,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重点注意一罪与数罪问题:

一、按一罪处理的情形: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不并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并罚。

注意: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毒的,不并罚。

三、对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藏匿特殊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定普通受贿罪。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定普通行贿罪。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持有使用假币罪:

1.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区别:是否“等价”交换;是否存在欺骗因素。

2.对使用假币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

二、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修正案(六)增加》)

(一)概念: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骗取贷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洗钱罪:

(一)概念: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的各种洗钱行为。

(二)对象: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注意:

1、这里规定的是七种犯罪,而不是七种罪名。

2、这里规定的既包括七类犯罪,也包括七类行为。

(三)方式:通常要求釆用金融方式: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2021考试大纲修改):

(一)四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增加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如未经许可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的信用卡)。

(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不定信用卡诈骗罪。

(四)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拒不归还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

(一)主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骗取本单位资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其他人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一般的诈骗罪。

(二)故意制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三)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逃税罪(原为偷税罪,《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为现罪名):

1.概念:是指纳税人釆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以及扣缴义务人釆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以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

(1)补缴应纳税款;(2)缴纳滞纳金;(3)已经受过行政处罚;(4)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二、抗税罪:

限于轻伤,否则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这一点与妨害公务罪等犯罪一样。

三、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概念:是指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注意:前提是根本没有交税。

(二)骗回本人或本单位已缴纳的税款、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构成逃税罪;空手套白狼,一毛不拔,自己根本没有交税,从国家骗取出口退税的构成本罪。

先缴纳税款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逃税罪数罪并罚。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重点注意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据;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刑法典以及刑法修正案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如烟草制品)的;(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买卖许可证、批准文件)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修正案七增加》);(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买卖外汇)

2.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数额达到100万的。(擅自经营境外电讯业务)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出版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定其他罪,不能定的定本罪。(非法出版)

4.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5.销售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刷卡套现)

信用卡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法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6.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非法发行基金)

7.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发布、删除网络信息)

8.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非法生产游戏机设备、软件)

9.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定非法经营罪:

(1)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和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利,情节严重的。(非法生产非食品原料)

(2)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糜出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非法生产农药、兽药、饲料等)

(3)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私设屠宰场)

注意: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发布后,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定非法经营罪;《修正案七》通过后,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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