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准确理解公共安全的涵义,是将本章之罪与其他各章相近犯罪区别开来的关键。本章犯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同一种方法实施的时间、地点不一样,构成的罪名不一样。如以不同的方式杀妻定不同的罪名。在不同的地方甩手榴弹构成不同的罪名。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定本章罪名;否则,定后面章节的罪名。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必须合法持枪者。
4、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二、过失犯罪中,注意一般过失与业务过失的关系。
本章前面几个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都是一般过失犯罪,都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违反的都是一般生活规则;后面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多数是业务过失犯罪,发生在业务过程中,行为人违反的是业务规则。
三、业务过失犯罪中,注意一般业务过失与特别业务过失的区别。
后面的业务过失犯罪又有一般业务过失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特殊业务过失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之分,应当优先定特殊业务过失的罪名。尤其要注意重大责任事故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关系。
四、重点注意以下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私设电网、驾车撞人、破坏矿井的通风设施等。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重点注意盗窃以上五种设备、设施如何定性,分三种情况:
(1)盗窃达到了犯罪程度,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盗窃罪;
(2)盗窃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定破坏类的罪名;
(3)盗窃达到了犯罪程度,同时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破坏类的罪名。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1.非法持有、私藏的区别:
非法持有:没有持枪资格的人非法持有。
非法私藏:有持枪资格的人丧失持枪资格后私自藏匿枪支,拒不交出。
2.认识错误:为盗窃一般财物,盗窃到枪支,定盗窃罪(既遂);为盗窃枪支只偷到一般财物定盗窃枪支罪(未遂)。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五)交通肇事罪:本罪是过失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因而法硕考试考的频率非常高。
1.罪与非罪: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承担全部、主要、同等责任的一方构成犯罪,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不构成犯罪。
在行为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必须造成死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才构成犯罪,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重伤1人也构成犯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转化犯: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共犯问题: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交通肇事罪)论。
这是我国过失不构成共犯唯一的一个例外。
4.本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区域内,才定交通肇事罪,否则构成其他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过失致人死亡、武器装备肇事。
5.注意本罪与以故意驾车撞人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1)故意驾车撞人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直接故意:开着车故意见人就撞。
间接故意: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加快车速,驾车狂奔,又接二连三撞死、撞伤多人。如2008年12月14日,成都的孙伟铭酒后驾车,致4死1伤;2009年6月4日,南京的张明宝酒后驾车,致5死4伤。
(2)危险驾驶罪:
①概念: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
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超载),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超速)行驶的;
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一罪与数罪:
第一,按一罪处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数罪并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般规律: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通常都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由于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因而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但以下三罪例外:
第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査、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
第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法定刑升格。
第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釆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的,釆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之一,因而既无须数罪并罚,也无须升格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