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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章 刑罚的消灭:时效与赦免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12 12:00:52  |  关键词: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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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章  刑罚的消灭:时效与赦免

第十章  刑罚的消灭:时效与赦免

一、时效

期限:

1、期限的法律规定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區匐|人民检察院核准。

2、对期限的理解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不满不含本数。

(2)法定最高刑的理解:指犯罪所应适用的相应幅度的最高刑,而不是法条的最高刑。

(3)只有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才存在追诉期满后,重新追诉的问题。

(4)经过20年需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起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中断: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只是指前罪而言的,新罪时效的计算不受影响。

延长:

1、概念:

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追诉时效停止计算,也即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2、适用情形:

(1)己立案而犯罪人逃避侦査审判的,永远能追诉。立案和逃避两者缺一不可。

(2)被害人控告,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二、赦免

概念:赦免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宣告免除追诉其罪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法律制度。

种类: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概念

大赦,是指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的适用范围很广,既可针对某一时期的各种犯罪人,也可针对某一时期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人,也可针对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还可针对参与某一重大历史事件的所有犯罪人。大赦的效力及于罪和刑两方面,被赦免的犯罪人既不受刑事追究和处罚,其犯罪记录也不再存在。

特赦,是指对某一时期犯有特定罪行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全部或者部分的制度。即只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不消灭其犯罪记录。

2、区别

①对象不同:大赦针对的往往是不特定的对象,涉及人数也较多,而特赦针对的则是特定的对象,人数也有限。

②效果不同:大赦既赦其刑,也赦其罪;而特赦则只赦其刑,而不赦其罪。

(三)2015年特赦的人员

在80年代以前,我国已经实施过7次特赦,时隔40年后,2015年,我国为了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又实施了一次特设。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1、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1)贪污受贿犯罪,(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3)组织的暴力性犯罪,(4)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5)危害国家安全犯罪,(6)恐怖活动犯罪的,(7)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8)累犯除外。

3、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4、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1)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2)恐怖活动犯罪,(3)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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