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量刑
一、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一般累犯:
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
(4)已满18周岁。(《修正案(八)增加》)
(二)特别累犯:
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条件: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
不要求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两点:
1.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因为前罪没有执行,不存在屡教不改的问题,但缓刑被撤销的例外.
2.刑事责任:(1)应当从重处罚;(2)不得缓刑;(3.不得假释;(4)被判处死缓的可以限制减刑。
二、自首:
(一)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包括两项条件:
1.自动投案:
(1)半推半就也视为自动投案:亲友规劝,陪同投案,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注意:必须犯罪人有一定的自愿性。如果犯罪人完全是被迫投案,不算自首。具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釆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属自动投案。
(2)仅仅因形迹可疑,稍加盘查,就如实交待的算自动投案。
注意:必须是公安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包括在一般性排査时主动交代的。
(3)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釆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交待所犯罪行:
(1)只需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犯罪是否发生、是否是其实施的)以及身份情况。
(2)数罪的:对如实供述的认定为自首,对未如实供述的不认定为自首。
(3)翻供:交代后又翻供的不构成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交待的还可认定自首。
(二)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注意:其他罪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是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非同种罪行。
三、立功:
对立功,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区别:
关键在于所揭发的罪行或协助抓捕的犯罪分子罪行是否重大:是否罪该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省级以上有较大影响。
(二)处罚:
1.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修正案八》删除了:犯罪后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八》增加)
五、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有三项原则: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
1.吸收:
(1)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
(1)主刑与附加刑。
(2)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罚金与没收财产如何并罚: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3)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二)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1.判决前的并罚:
上面讲的就是判决前的并罚。
2.漏罪的并罚:
基本原则:“先并后减”。
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前的并罚通常没有区别,但有一点有区别,即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数罪并罚的结果,漏罪应当与判决前各罪的刑罚并罚的结果进行并罚,而不是和判决前各罪宣告的刑罚进行并罚:坚持“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3.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基本原则:“先减后并”。
注意,就新罪的并罚而言,如果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数罪并罚的结果,与漏罪的并罚一样,新罪也应当与判决前各罪的刑罚并罚的结果进行并罚,而不是和判决前各罪宣告的刑罚进行并罚:同样坚持“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三)两个特殊问题:
1.以上漏罪(先并后减)和新罪(先减后并)的计算方法都是针对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均为拘役,或均为管制而言的,如果前后罪中有一个无期徒刑或死刑,直接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即可。例如: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应当判处5年有期徒刑,撤销假释,执行无期徒刑。
2.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的,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六、缓刑
(一)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判处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没死的都可以减刑)。
假释:有期、无期。
暂予监外执行: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仅限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适用缓刑的一般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上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
4.禁止适用缓刑的情形: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的撤销:
1.缓刑考验期间的撤销
(1)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
(2)违法违规、违反禁止令:应当撤销缓刑。
2.缓刑考验期满后的撤销:发现漏罪无需撤销,其他都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