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一、概述
(一)一罪与数罪的判断标准
我国是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侧重的是犯罪行为。
(二)法条竞合
1、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罪名,只能按照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以诈骗为例,分则很多犯罪都包含有诈骗因素。除侵犯财产罪中有一般的诈骗罪外,另外,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还有8个金融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有合同诈骗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有招摇撞骗罪;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中的以假充真、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假广告等工商领域中的许多犯罪,都有一定的欺骗因素。
再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有8个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又如走私罪,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有很多以特定物品为对象的特殊走私罪。
此外,就过失致人死亡而言,除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外,其他很多犯罪,如失火、重大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玩忽职守等,都可能致人死亡。
2、处理原则:
两项原则: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②重法优于轻法。
前者是原则,后者是例外。通常,只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后一原则:
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重罪处罚。
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特殊形态的分类: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2.想象竞合犯:
(1)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2)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第一,法条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天然存在相互包含的关系,而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本来八杆子打不着,没有关系。如开枪打仇人打碎文物中,故意杀人与过失损毁文物之间本来毫无关系,只是因为行为人犯罪的地点非常特殊而是他们之间发生了关系。
第二,结果的数量不同。比如盗割电线有两个结果,是想象竞合,合同诈骗只有一个结果,是法条竞合。
(3)刑事责任: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但是有个例外:
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应当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3.结果加重犯
(1)概念: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是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法定刑明显高于一般伤害罪。
(2)条件:
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的前提。
②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③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④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故意或者过失)。
(二)法定的一罪:概念
1.结合犯:
(1)概念:是指两个以上原本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特征:
第一,结合犯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第二,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公式:A+B=C。
第三,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我国没有典型的结合犯,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是典型的结合犯。
2.集合犯:
(1)概念:是指行为人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特征
①行为人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即行结束,而是预定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特定犯罪行为的故意。
②行为人在较长的时间里反复多次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集合犯的客观条件。
③集合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正因为刑法已将同种行为的反复加以考虑并预先规定为一罪,所以如非法行医罪,即使行为人实施数个非法行医行为,也只构成一罪。
(三)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1)概念: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特征
第一,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第二,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
第四,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2.牵连犯:
(1)概念: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二是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2)特征
第一,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第二,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第三,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第四,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3)处罚: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吸收犯:
(1)概念: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2)吸收的情形:
①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行为,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
②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伪造发票印章。
③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如制造、盗窃枪支然后持有枪支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然后持有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