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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08 15:14:14  |  关键词: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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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四种形态。由于后三种情况是相对于第一种情况既遂而言的,因而我们首先看看既遂。

一、既遂:

(一)概念与标准: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不是以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目的没有达到也可能构成既遂,如危险犯、行为犯。

2.也不是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行为实施完毕也可能只是未遂,如结果犯。

(二)既遂的形态:

实害犯(结果犯):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财产罪一般都是结果犯。

危险犯:只要足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为既遂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的故意犯罪通常都是危险犯。

行为犯:只要犯罪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就认为既遂的犯罪。

例如伪证罪陈述宠毕就构成既遂;诬告陷害罪捏造并告发完毕就构成既遂;偷越国(边)境罪越过国(边)境即可。

注意多环节犯罪:包括多个环节,只要一个环节构成完成就认为构成既遂的犯罪。典型的多环节犯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六个行为只要完成一个就构成既遂,妇女儿童没卖出去也构成既遂。绑架罪只要扣押人质成功即可,不要求勒索到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

二、犯罪预备

(―)概念:

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形态。

(二)特征:

1.主观上是为了实施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等犯罪预备行为。

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

购买、制造、租借、改装犯罪工具;调查犯罪现场(踩点,如抢劫找个有钱的);排除犯罪障碍(如打死看家狗);勾引共同犯罪人;商定犯罪计划;前往犯罪现场;跟踪守候寻找被害人;引诱被害人到犯罪地点。

在中国,由于处罚预备,因而犯罪预备的范围划得比较宽。

3.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三、犯罪未遂

(一)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二)特征: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条文直接禁止的行为。

如抢劫、杀人、盗窃都是实行行为,是原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预备行为虽然是犯罪行为,但并不是被分则条文所直接禁止,而是被刑法总则所禁止,如为杀人磨刀,磨刀只是预备行为。如磨刀被规定为犯罪行为,那么卖铁的行为就是预备行为。

2.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未得逞”是指没有达到既遂状态,而不是指没有达到犯罪目的。

3.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三)分类

1.根据意图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达到既遂状态: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四、犯罪中止

(一)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二)特征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

既遂后也不成立预备、未遂。

(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但行为人自动停止可重复加害行为的,认为构成中止。

构成自动停止可重复加害的行为的条件:

第一,主观上,数个行为是在同一个或者是一个概括的故意的支配之下;

第二,客观上,数个行为是同性质的连续行为。

2.自动性: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3.有效性: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成功的成立既遂而非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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