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正当化事由
一、正当化事由概述
(一)概念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二)分类
正当化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和超法律的正当化事由。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超法律的正当化事由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的行为,等等。
二、正当防卫: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防卫行为。
(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因。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巳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等情况。
例外:在财产犯罪中,行为虽然己经结束,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因为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即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保护非法利益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互殴、偶然防卫主观上不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加害人。针对其他人不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理论上一般概括为:大体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可以小于、等于、大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二)防卫过当
1.概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成立要件:
(1)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项条件。
(2)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3)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多数是过失)。
如果属意外事件(如用皮带抽实施抢夺的犯罪分子,导致其死亡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3.定罪: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一般定过失犯罪,定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
4.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针对采用麻醉的方法实施的抢劫即不可)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一)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小利益、保护大利益的行为。
注意,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利益。正当防卫也是如此。
(二)成立要件。紧急避险是釆用损害一种合法利益保护另一种合法利益,这与正当防卫通过损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来保护合法利益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因而适用条件更加严格。必须符合以下七项条件:
1.起因条件:有危险发生。危险的来源可能包括: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袭击、饥饿或生理疾患,等等。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避险意识: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4.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卖施。这是紧急避险的特有要求。
5.对象条件:必须针对第三者的合法利益,这是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
6.限度条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损害小利益,保护大利益。
生命健康权的价值大于财产权的价值,生命的价值大于健康的价值,重伤涉及的价值大于轻伤涉及的价值。
例;张某等五人劫持了甲与乙,然后命令甲杀死乙,否则将杀死甲。甲被逼无奈用绳子勒死了乙,甲不成立紧急避险。
7.特别例外限制:避免本人危险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要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