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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4)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08 14:50:07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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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4)

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一般规定

责任承担步骤

交强险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的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过错责任

1)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特殊规定

1.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保险公司应支付交强险保险金;

2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使用人与所有人是按份责任。

总结使用人当责所有人有过错的 承担按份责任

2.挂靠的机动车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

3.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多次转让 由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夺、抢劫的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免责,但抢救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垫付;侵权人担责,所有人不担责。

5.套牌机动车

允许他人套牌,所有人与使用人连带;擅自套牌,套牌者担责

 

真题在线

2011//13/单)甲将自有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汽车卖给乙,乙在驾驶该车时不慎将丙撞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丙的损失应当(  

A.由甲承担    B.由乙承担

C.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九、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过错,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

1.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民法典规定患者有损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责任主体

医疗机构。

3.免责事由

民法典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医疗产品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1.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2.适用范围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3.责任承担方式

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真题在线

2012//27/多)张某在人行道上被违章驾驶的李某撞伤,被送到某医院进行急救手术,因输血染上丙肝病毒。后查明所输血液是由某血站提供的。对因感染丙肝病毒所导致的损害,张某可请求(  

A.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B.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C.血站承担赔偿责任   D.医院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十、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1.构成要件

1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且行为人不得以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张免责。

2损害事实。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3.不真正连带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诉讼时效

3年

5.按份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故在数人实施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时,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真题在线

2017//36/单)甲工厂、乙工厂分别位于某河流的上游和中游。两工厂单独排放的废水均不会造成损害,但废水汇集后导致下游丙的鱼塘的鱼大量死亡。对于丙的损失(  

A.甲、乙均不承担责任   B.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丙三方分担

2020/22//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  

A.按份责任    B.连带责任

C.过错责任    D.公平责任

 

十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构成要件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为饲养的动物。

2须饲养的动物独立加害。

3须有他人受有损害。

4须动物加害事实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类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五种情形: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违反管理规定时动物损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遗弃、逃逸的动物损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十二、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是指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其管领的物件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其类型有:

(一)建筑物等倒塌的致害责任(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1.因质量问题倒塌: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承担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设计、监理等单位,其他责任人不是对外承担责任之主体追偿。

2.因第三人原因倒塌: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是对外承担责任之主体)。

(二)妨碍通行物的致害责任(无过错责任)

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建筑物等脱落、坠落的致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2.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负有维修或管理义务者承担责任)

3.因第三人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四)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林木的致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地下设施的致害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2加害行为是不作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

3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承担责任)

2.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

1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2主要指下水道井盖、地下光纤的施工井盖等破损、丢失,导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跌人、跌落、倾覆而遭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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