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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3)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08 14:48:07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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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特殊侵权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指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监护人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监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只要被监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监护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也只能减轻其责任,但不能免责。

3.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4.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优先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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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非/25/单)甲出差,委托同事乙照看其 9周岁儿子丙。某日,乙将丙单独留在家中,自己出去打麻将。丙在玩耍时将邻居小孩丁打伤。丁的损害应由(  )

A.甲单独承担责任    B.乙单独承担责任

C.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D.甲承担责任,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用人者责任

(一)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

1.我国《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个人劳务侵权责任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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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的侵权责任

无偿帮工,是指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基于帮工协议而形成的,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此项劳务的关系。无偿帮工责任的规则是:

1.帮工人因帮工行为致人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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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0/多;2013//26/多)甲乘坐公交公司司机乙驾驶的公交车时,公交车与一私家车相撞,甲受伤致残。经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应由乙负全部责任。对此,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A.甲的损失应由乙承担责任

B.甲的损失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C.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D.甲的损失应由乙与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对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互联网上自己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通知规则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1)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釆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2)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釆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釆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知道规则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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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5/单)刘某对与其分手的前女友史某怀恨在心,便在某网站论坛上发帖公布了史某详细的个人信息,并附上了史某的若干张裸照。史某得知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立即要求网站删除该帖。但该网站因疏忽并未采取必要措施,致史某精神恍惚无法正常上班。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史某损害的扩大部分应由(  

A.刘某承担责任    B.网站运营商承担责任

C.刘某和网站运营商承担连带责任  D.刘某和网站运营商承担按份责任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责任主体

安全保障义务人;

第三人致害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

1)直接责任。在没有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2)补充责任。在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六、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责任

学校仅对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致人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包括:

1)上学后、放学前这个时间段;

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春游、夏令营等)。

超出此范围,学校无教育、管理的义务,不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无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限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限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无人、限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的责任承担。

无人或者限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七、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1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直接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

过错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内部责任追究生产者

2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不是直接责任的承担者,但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因其过错所致,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无过错的直接责任后,则可向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追偿。

产品召回等事后补救义务

民法典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釆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 施;未及时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釆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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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6/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实施某些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补偿,这些行为包括(  

A.生产  B.销售   C.运输   D.保管

2020//36/王某在甲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乙公司制造的汽车某日王某驾驶该车在高速上正常行驶安全气囊突然弹开导致车辆失控王某受伤王某  

A.只能向甲请求赔偿   B.只能向乙请求赔偿   

C.只能要求甲和乙按份赔偿  D.可向甲请求赔偿也可向乙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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