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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3)

来源:天任考研  |  更新时间:2022-09-06 13:47:55  |  关键词: 《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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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3)

第四节 收养制度

一、收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一方面解除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形成了拟制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3)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办理收养登记

4)收养是可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实质条件

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1被收养人。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一个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

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须夫妻共同收养。

3送养人。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

④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此种情形下的送养须先征求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

(4)须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

①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协议合 意。

②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③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只有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査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

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特殊收养关系

特殊收养关系,指收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所以这类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相对一般收养而言更为宽松。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①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

②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③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40 周岁以上;

⑤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以不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①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

②被收养人应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③送养人应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收养人须无子女、年满 30 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类收养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形式条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就是办理行政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之间也形成相应的拟 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的无效

1.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的情形具有《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②收养行为违反收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2.收养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为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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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属于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是  

A.继子女不满14周岁   B.继父母无子女

C.经生父母同意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涉及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情形、解除程序和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

1.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1.依行政程序解除。这是指收养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终止收养关系的协议,由收养登记机关登记 予以解除收养关系,也称为登记解除。

依行政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收养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②协议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依诉讼程序解除。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达成合意,一方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效力

1)拟制血亲关系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财产上的效力

1)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生活费。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真题在线

2017/非/37/单)根据我国收养法,下列情形,收养关系可以成立的是(  

A.甲(男,28周岁,未婚)收养2周岁的孤儿

B.乙(女,50周岁,离异)收养自己15周岁的亲侄子

C.丙(女,60周岁,丧偶)收养自己19周岁的继女

D.丁(女,45周岁,有配偶)单独收养自己5周岁的外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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