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结婚制度
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积极要件,是指男女双方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结婚必备条件有:
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要件,是指男女双方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形。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二、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在我国,结婚必须履行的法 定程序就是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结婚登记,既是婚姻公示的法定方式,也是婚姻的有效要件之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尽管《民法典》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登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况仍有存在。学理上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称为事实婚姻。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原则是:
1.1994年2月1日前同居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即使不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也形成夫妻关系。
2.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可以通过补办婚姻登记确立婚姻关系。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其 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具有追溯力;如未补办结婚登记,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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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非/38/单)没有配偶且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男女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 )
A.按离婚处理 B.不予受理
C.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D.对有子女的按离婚处理
三、亲等计算
1.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2.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育的血亲。
3.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计算自己与长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以己身作为计算起点,己身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时为二代,再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时为三代,依此类推。计算自己与晚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仍以己身为一代,向下数至子女时为二代,再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时为三代,依此类推。
4.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首先找出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然后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出每一方与同源直系血亲之间的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依据此方法计算,亲兄弟姐妹之间为二代旁系血亲,自己与叔、姑、姨、舅为三代旁系血亲。
【真题在线】
(2021/非/26/单)甲的外祖父和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甲与乙属于( )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旁系血亲
C.四代旁系血亲 D.五代旁系血亲
本题考查的是亲等的计算中的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计算亲属的代数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个方面: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计算自己与长辈直系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时:以己身作为计算起点,己身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时为二代,再数至祖父母、外祖父母时为三代,依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首先找出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然后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出每一方与同源直系血亲之间的代数。
(1)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代数定代数;
(2)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
甲的外祖父和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甲、乙的同源直系血亲是甲的外曾祖父母,即乙的祖父母,甲与其外曾祖父母是四代,乙与其祖父母是三代,可以看出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来定代数。故甲、乙是四代旁系血亲,C选项正确
四、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已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1.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宣告无效。
2.人民法院启动宣告婚姻无效程序的途径有两个:
①请求权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②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职权主动审查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无效原因 |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重婚的 | 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当事人的近亲属 |
未到法定婚龄 | 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四)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后果。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上的后果。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 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损害赔偿责任。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人可以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一)婚姻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婚姻可撤销的情形有两个;
1.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重大疾病未告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二)撤销婚姻的机关
1.在我国,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人民法院。
2.撤销权的行使的起算点;
(1)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因隐瞒重大疾病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3.这里的“1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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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非/33/单)甲声称具有某海外名校学历,与乙登记结婚。半年后,乙发现甲的毕业证书系伪造。甲、乙之间的婚姻( )
A.无效 B.有效
C.因欺诈可撤销 D.因重大误解可撤销
(2017/非/38/单)甲18岁伪造身份信息与乙23岁登记结婚。有权以甲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 )
A.甲的近亲属 B.乙的近亲属
C.甲住所地的基层组织 D.乙住所地的基层组织